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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乙份,請 查照。

主旨:轉知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乙份,請
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1年12月7日府授消管字第1110289156號函辦
理。
二、原「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」業經內政部
於111年12月5日以台內消字第1110826881號令修正發布,
名稱修正為「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
法」。
三、檢附原函及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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