集集國小家長會組織辦法

一、依據:

  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及 南投縣縣立高中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辦理。

二、目的:

  為健全校務發展,鼓勵家長關心校務,參與校務運作,特訂定本辦法。

三、家長會組織:

  •  置家長會長一人

  • 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人數由委員會決定

  •  置家長委員若干人

  •  置顧問若干人

四、委員產生方式:

  家長委員產生方式採票選或自願雙軌並行,只要對校務熱心或樂於服務者得隨時加入,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票選或推舉之。

五、任期:

  家長會長一任一年,任滿改選,得連任。

六、選舉:

  家長委員會應有超過半數之家長委員出席,選舉及決議始具效力, 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。

七、顧問:

  顧問於選出家長會長後,由會長聘請之, 以提供教育咨詢,協助學校發展,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

八、會議:

 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,由會長召集,並擔任主席,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會議。家長委員會開會時,校長、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。

九、任務:

  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  (一)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。

  (二)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。

  (三)研擬提案、會務計畫、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。

  (四)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、教師、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。

  • 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,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。

  •  派代表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規定家長會之職責。

  •  推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。

  •  整理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送請學校參考。

  • 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。

十、經費支用:

 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:

  (一)家長會辦公費。

  (二)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。

  (三)舉辦學校學生福利事項。

  (四)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。

  (五)協助學校校務發展之用途。

  (六)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開支。

    其經費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,每學期結束前,提請委員會審核,並於每學年結束前,由會長向家長委員會報告。

十一、本組織辦法經家長會議討論,通過後實施之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