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為因應近期選舉之相關集會與遊行,請協助宣導有礙飛航
安全物體、聚光型投射燈光及雷射光束等禁止或限制規定
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8年12月24日站務場字第
1085032712號函(影附)辦理。
二、鑒於選舉將至,各地陸續辦理相關集會與遊行,為維護飛
航安全,請協助向集會與遊行之申請單位宣導,並請其週
知與會民眾下列事項:
(一)於機場及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內,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
全物體(含經人為施放之遙控無人機、風箏、天燈、煙
火、遙控飛機、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
漂浮或移動物體),如未經本局核准施放,經查證屬
實,將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
萬元以下罰鍰。
(二)於航空器飛航中,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、雷射
光束照射航空器,違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處以刑責
或罰金。